土地增值稅是什麼?如何試算?一生一次v.s一生一屋差異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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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新聞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是指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土地增值稅試算方法一次看


以一般增值稅率而言,漲價總數額與前次移轉現值的差距以及持有土地年限,都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的計算(稅率會依「漲價倍數」分為三種級距,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 /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

假設出售的是自用住宅用地的話,則從出售前是否有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出售的土地大小、地上建物的所有權、出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名下無該自用住宅外的房子,甚至是在該地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的年限,都會影響是否能享有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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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分成「一般用地」與「自住用地」的兩種不同用途之稅率說明如下:



「一般用地/增值稅率」:
級距 漲價倍數 課稅稅率
第一級 倍數<100% 40%
第二級 100%≦倍數<200% 50%
第三級 倍數>200% 60%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年以上 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年以上 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稅率部分減徵 30%。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年以上 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稅率部分減徵 40%。



「自住用地/ 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可善用自用住宅用地相關優惠稅率,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 10%。(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可分為3級 ,分別為20%、 30%、4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為10%)

另外關於贈與的部分因為不屬於出售行為,因此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建議可以使用財政部或各縣市政府或財政部國稅局的線上土地增值稅試算參考。


節稅秘訣比一比


一生一次
優惠稅率10%
一生一屋
優惠稅率10%

土地所有權人在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以下相關條件,可適用「一生一屋」再次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
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 用地,地上之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❷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部份。
❸ 限一生一次。
❹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❺ 如果同時擁有多戶自用住宅房屋,也都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規劃在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同一天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在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範圍內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❶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❷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❸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❹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❺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❶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❷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重購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❸ 兩年內重購土地(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適用)。
❹ 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減土地增值稅之差額,可申請退稅。
❺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❻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❼ 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需補繳原退還稅款。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條件、資格一次看!


• 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出售土地,可規劃按一般用地繳納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申請重購退稅,以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節稅規劃。



• 重購退稅應規劃
規劃重購退稅事前要先了解是否符合退稅規定,如條件不符,但出售之舊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在未逾稅單所記載繳納期限前申請改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退稅資格弄清楚
先買後賣土地辦理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只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 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筆地將戶籍遷入,以上情況都不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


• 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 萬元,增值稅30 萬元
• 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 萬元時。
• 所繳30 萬元土地增值稅可全部退還。
假如買入現值為80 萬元,可以退回10 萬元。
假如買入現值小於70 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 重購) A 土地在106 年4 月1 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8 年3 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 B 地。 如果甲在108年4月2日以前申報,就符合2 年內的規定。
如果甲在108 年4 月3 日以後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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