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遇瑕疵,解約與減價該怎麼選?專家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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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新聞

 


撰文:【大家美好家園雙月刊】大家房屋法務部 陳威宇 2025/01




大多數人一生中買房的機會有限,可能只有一次,因此對於購買的房屋,當然期望它是完美無瑕的。然而,正因如此,當房屋出現問題時,許多人會立刻想要解約,甚至懷疑賣方是否存在詐欺行為。

然而,購買的房屋出現問題,是不是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呢?實際上,能夠主張解除契約並成立的是少數,強硬地以解除契約為主張,反而容易衍伸出更複雜的法律問題。


1. 解除契約依法有特殊限制,並非有瑕疵就可以解除契約。


在買賣交易中,若是買賣的物件出現瑕疵,民法賦予買受人兩種權利,即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房屋出現瑕疵時,且出賣方須依法負責時,買方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然而,在民法第359條但書的特殊限制下,解除契約較不容易,在顯失公平之情形下,買受人只能主張減少價金。在不動產交易中,顯失公平通常是以金額為判斷基準,舉例來說,一間以2000萬元成交的房屋出現瑕疵,但這個瑕疵只需要20萬元就可以修復,法院實務上大多數都認為主張解約是顯失公平的,如果堅持以解除契約起訴,而不願意接受減少價金,在法院上多只能以敗訴收場。

但實際上,只要瑕疵確實存在,賣方應負擔的瑕疵擔保責任與其是否知情無關,也就是只要提起訴訟的主張「正確」,幾乎沒有敗訴的理由,許多人卻因為堅持解除契約,讓一定勝訴的案件成了敗訴,只好再循其他管道處理,耗時費日。


2. 減少價金通常是較為合理的訴求,更容易取得理想的結果。


在訴訟上,主張減少價金並沒有如主張解除契約一般受到「顯失公平」的限制,且如前所述,縱使賣方不知道瑕疵的存在也需要負責,在法院取得勝訴判決,幾乎只取決於瑕疵是否存在,而瑕疵是否存在屬於事實問題,依靠的是鑑定而非法庭上的爭執。

而若不以解除契約為訴求,爭議點通常就會聚焦在如何處理瑕疵,然後這些問題,都是由專業鑑定單位或不動產估價師來做認定,最後需要減少的價金也僅僅是鑑定或估價單位的認定,可以說爭執的空間不大,更無須去討論那些艱澀的法律與契約。且一旦有了數字為依據,雙方可以針對數字做討論,法院也會儘量以和解的方式去處理案件,一旦雙方和解,就不會饡有對方上訴,導致拖個一年半載的情形出現。


3.未告知瑕疵就是詐欺嗎?


許多人買到了瑕疵房屋,情緒影響下,常常會認為是被賣方欺騙,而想到欺騙就很容易聯想到刑法詐欺罪。但所謂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是必須在有「意圖不法所有」及「施用詐術」等要件下才成立。而在不動產交易中,必須要賣方在明知房屋有瑕疵,且表示沒有,才能符合這兩項要件。例如,買方買到凶宅,而賣方也知道房屋曾經有出現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卻在說明屋況時表示不是或不知情,才有機會構成刑法上詐欺罪。

但多數的房屋瑕疵案件中,賣方多不知情,縱使賣方知情,但因為房屋之前都是賣方使用,要如何去證明賣方明知是相當困難的,故以刑法詐欺罪來處理,常常只是造成時間上的浪費,刑事案件的偵辦速度遠不及民事,僅僅是偵查階段就可以長達半年,這個時間走民事訴訟可能一審都結束了。所以是針對問題本身,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利是較妥當的權利。


買房對許多人而言是一輩子的重大決定,通常需要承擔30到40年的貸款,自然希望買到的房子沒有任何問題。然而,在中古屋交易中,要找到完全無瑕疵的房屋幾乎是可遇不可求的。與其期待一切完美,不如選擇可靠的品牌經紀公司協助把關,降低購買到有重大或難以修復瑕疵物件的風險。即便購屋後真的發現瑕疵,專業經紀人也能協助買賣雙方溝通協調,並提供合適的建議,讓買家即使面對問題也能從容應對,快速找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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