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真的不要買?這3大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推薦買兇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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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新聞

 

看到房價便宜的凶宅,究竟該不該冒險撿便宜買?本文就快速告訴你為什麼不建議買凶宅的3大理由,一次瞭解怎麼樣的房屋算凶宅,並看懂凶宅的分級方式,並教你如何有效避開買到凶宅喔!

凶宅真的不要買?這3大理由告訴你,為什麼不推薦買兇宅!


怎麼樣算是「凶宅」?



在台灣的法律裡,對於「凶宅」這個詞沒有明確又嚴格的定義。不過,我們可以從政府發布的解釋和法院過去的判決來了解,什麼樣的房子會被當作凶宅:

官方函釋定義(內政部)
依據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凶宅需同時符合三項要件:

死亡原因:限於「自殺或他殺」,不含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如跌倒、心肌梗塞)。
發生地點:須在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公共區域(如中庭、停車場)原則上不列入。
時間範圍:僅限於賣方持有產權期間發生,過戶後事件不算。


❗特殊案例
 • 跳樓案例:若從專有部分跳樓致死,發生地與陳屍地均為專有部分時,兩處均列為凶宅;若陳屍地為公共區域,僅發生地列為凶宅。但民國111年曾發生過有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因此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

若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共有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採納內政部的函釋見解,最後判定2樓為凶宅,死者的家屬或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
( ※民事糾紛最終認定機關是法院,產業管理最終認定機關是內政部 )

 • 意外死亡:雖不符合函釋定義,但法院仍可能因影響交易價值判賠(如一氧化碳中毒案例)。

實務判決趨勢
法院雖無拘束於內政部函釋,但多數判決認同凶宅為「物之瑕疵」,影響交易價格。

例如:
●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判決:認定凶宅會減少一般人購買意願,屬瑕疵事項。
● 詐欺風險:即使符合函釋要件,隱瞞凶宅資訊仍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買方可要求依法解除契約、減價或索賠。最高法院判例強調賣方不可主張不知情免責

實際案例: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這間房子幾年前曾經有人自殺過,但當初房仲在做不動產說明書時,已經和屋主以及社區確認過,當時都沒有被告知是凶宅。後來事情曝光後,賣方才承認當初有刻意隱瞞。最後,經過雙方律師協調,賣方同意用原價把房子買回,並另外賠償買方 300 萬元;房仲公司也全額退還了原本向買方收取的仲介費。


總結上述,凶宅於民間認知與法律差異,常將「曾發生非自然死亡」視為凶宅,但法律僅限於賣方持有期間且符合上述要件。(如:過戶後發生命案,依函釋不算凶宅,但法院的確仍可能依社會觀念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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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等級怎麼分?



一般來說,民間慣例與市場實務被稱之凶宅,其依事故嚴重程度俗成約分為四等級,解析內容如下:

凶宅等級 事故程度
微凶宅 輕微意外死亡(如跌倒、滑倒)
次凶宅 較嚴重非自然死亡(如被遺棄餓死、意外中毒)
中凶宅 自殺事件(如上吊、燒炭)
大凶宅 重大死亡事件(如謀殺、滅門血案)

上述分級非法律強制規範,不過有瑕疵物件,相對反映市場對心理影響的評估,因此實際物件成交價格也依具體事件與社會認知有所差異。



為什麼不建議買凶宅?這3大理由告訴你!



不少人也好奇,那即便凶宅便宜,是不是也不建議買呢?以下也告訴你不推薦購買凶宅的3個常見原因:

原因(一)、轉售不易
即便凶宅即使價格比市價便宜,一旦購買後未來想轉售,很難找到願意接受的買方。即使賣得掉,也常被壓價或必須特別註明是凶宅,進一步影響價格與銷售時間。

原因(二)、潛在的法律風險
除此之外,在台灣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定義「凶宅」,但若賣方或仲介未誠實揭露,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或消費者保護法,引發法律糾紛。買方若後知後覺,會花時間打官司、精神壓力大。

原因(三)、心理壓力
即使房屋本身沒有結構或使用上的問題,但曾發生過自殺、他殺等事件,對多數人來說會產生心理陰影,容易有不安、壓力、甚至影響日常生活與睡眠。



避免買到凶宅的4個方法


要如何預防避開買到凶宅呢?以下提供4種避開凶宅的方法供參考:

方法(一)、網路查詢:查詢實價登錄是否標註特殊交易;Google關鍵字搜尋(門牌或凶宅新聞)等

方法(二)、合約、文件查詢: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或者向鑑價銀行調閱資訊

方法(三)、社群資訊:上網查新聞紀錄、關鍵字搜尋

方法(四)、實地調查:問周遭居住之街坊鄰居(或社區管理員、社區總幹事或管委會等)、巡察住家周圍氣氛等

注意:通常被認列為凶宅的物件,房仲可能會在物件名稱上標示「事故」或「無法貸款」等字樣,且該物件價格明顯低於一般成交行情。若有類似情況,則買方需特別留意。


關於兇宅的常見QA問題



Q: 如果投資客買了凶宅,重新裝潢後售出。因為持有期間沒有發生過事故,買方購買後才發現前前屋主發生事故,能否對投資客求償?
A :買方原則上可以向投資客求償,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和時效。買方應在發現凶宅事實後六個月內通知賣方,並在六個月內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價,否則將喪失該權利。 但如果賣方有故意隱瞞,則不受此時效限制,買方可在交屋15年內請求損害賠償。

※ 本文參考資料來源為「立法院」、「新北市政府」,內容如有異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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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貓房市小編:

深耕房地產領域多年,擁有豐富的房地產經驗與知識,擅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土地及房屋買賣議題,協助釐清正確的觀念。

領域經驗
・ 房地產投資&市場趨勢分析
・ 北、中、南各地區不動產市場研究
・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審核
・ 不動產稅務規劃&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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